為因應國際民航組織對於航空貨物保安控管之要求,台灣於2008/1/1開始對非已知貨物實施安全撿查.
(客戶蓋章一次可使用二年,待二年到期後再從新蓋章並更改名冊).
其他相關細節及施行細則請參考網站 http://www.apb.gov.tw/service_right_1-1.asp
已知託運人航空保安聲明
本人(下開簽署人)謹代表*_________ (已知託運人名稱)確認,除非另有說明,否則由本人*/本公司交付 (保安控管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以航空付運的所有貨物:
i)並沒有藏有任何爆炸物品或引爆裝置及其他違禁物品;
ii)已盡量做足防護措施,以確保貨物在處理、儲存和運輸過程中沒有受到非法干擾;以及
iii)由本人*/本公司所聘用可信靠的人員處理
已知託運人簽署 | 公司印章 |
姓名(請用正楷填寫) | |
職銜 | 日期 |
公司地址 | |
商業登記證號碼 |
註1:本聲明須定期更新。
註2:本聲明於託運人簽署並經保安控管人認可後,託運人2年內所託運之貨物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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