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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三角貿易貨物是以OBU(境外公司)分別與英國出口地供應商及日本進口地買方簽定買賣合約並開立及接受信用狀,但因開出之信用狀目的地為台灣,而英國受益人(BENEFICIARY)又不接受更正信用狀,故貨物需要先進口台灣,完稅後再辦理出口裝運,(原可以押運方式辦理,以節省進口稅費,但因日本方面催貨頗集)故以下列方式辦理:
 
1.進口提單的收貨人為開狀行,NOTIFY PARTY是 OBU,可於正本經開狀行背書轉讓給OBU後,由空運公司向航空公司切結更改NOTIFY PARTY 為實際收貨人(需附上空運公司的切結書),辦理進口報關(因為OBU在台灣並無工商登記,無法據以報關),甚至可根據收貨人要求將進口報單上之賣方更改為OBC
 
2.出口報單上亦可根據客戶要求將買方做成OBU,而提單上當然是做實際收貨人以符合信用狀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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