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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交貨」條件指當在賣方營業處所或其他指定地(即工場、工廠、倉庫等)將尚未辦理輸出通關手續且尚未裝上任何收貨運送工具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即屬賣方交貨。
因此本條件表示賣方負擔最小的義務,且買方須負擔自賣方營業處所接受貨物時起所生的一切費用及風險。
然而,若當事人希望賣方於發貨時負責將貨物裝載待運且負擔此一裝載的風險及一切費用,則應清楚地在買賣契約(註一)中附加此一旨趣的明確詞語。若買方無法直接或間接辦理輸出通關手續時,不應使用本條件。在此情形下,應使用「貨交運送人」(FCA)條件,但以賣方同意負擔裝載的費用及風險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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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蝶(Finn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